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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基 础 知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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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利的转让与实施许可

 

???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能否转让?
???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可以转让。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2.什么是专利实施许可?
???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并取得相应报酬的制度。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是专利权人的重要权利。《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 专利实施许可是专利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一种有限制的许可,比如对实施专利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做出限制性的约定。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是自己享有专利的使用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哪些种类?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4)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5)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 ,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 ?4.订立专利合同应履行哪些手续?
??? (1)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等,签订专利书面合同。
??? (2)办理备案手续。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合同履行地或被许可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手续。

七、专利权的保护

 

1.什么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 专利权人是指专利权的所有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 (1)独占权。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2)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也就是许可使用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 (3)转让权。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转让给他方(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专利权的转让,使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原来的专利权人不再拥有专利权。专利权的转让有两种方式:合同转让与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比如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转让专利权;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4)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①标记权: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②放弃权:当专利权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再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时,可以用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可以以不缴纳专利维持费的方式自动终止专利权。③诉请保护权:即当专利权被他人侵害时,专利权人享有依法请求司法机关给以保护的权利。
??? 2.专利权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
 ?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要缴纳各种申请费用,在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知规定的日期内缴纳额定的年费,专利年费也叫作“专利维持费”。专利年费采用累进制,即专利权人所缴纳年费的数额是逐年递增的。
 ? 专利权人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还须同时缴纳专利登记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专利申请人
??? 已经缴纳了授予专利权当年的专利申请维持费的,不必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必须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时,可以在法
律规定的宽限期内补缴,同时支付滞纳金。如果专利权人超过法定的宽限期仍未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上个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 专利年费既然又称为专利维持费,就说明专利权人不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时,将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
??? 3.什么是假冒专利?
??? 假冒专利是指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中,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便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被假冒的专利是客观存在的有效专利。假冒专利的行为直接危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其情节比一般的侵权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应当给予严厉的处罚。所以,我国《专利法》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不但规定了假冒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假冒者“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且还规定,假冒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4.什么是冒充专利?
??? 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是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
 ? 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5.什么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 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就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 (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2)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即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以欺骗他人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通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法,将自己的非专利产品谎称是利用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
??? 6.如何判定专利侵权行为?
???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专利法》规定的,末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判断专利侵权,主要是分析和分解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将其中的主要技术特征与被指控侵权的事实进行对比,研究二者的异同。下列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1)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或者由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而侵权产品仅仅改变了产品的外形;
   (2)在专利方法中,仅仅改变了个别步骤的顺序,但结果相同;
   (3)产生的结果相同,只是将其结构作了简单的变换或者重新排列组合;或者只是将受保护的权利要求的特征中增加一个或者几个并不重要的组成部分。
   凡是一项产品或者方法,其结果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即《专利法》所规定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只是投机取巧地增加一些条件、改变部件外形或者替换某些组成部分等,都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 7.对专利权的保护是自申请之日起就有吗?
???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肯定受到保护。但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同。
 ?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 8.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专利申请公开前制造相同的产品是否侵权?
??? 在专利申请日以后至专利申请公开前,他人制造与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不属于侵权。因为在这个阶段,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尚未公开,是否可以得到专利权还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一系列的审查后才能确定。这时,专利申请人不具有专利权人的属性,所以无权禁止他人生产与其专利申请相同的产品,也无权对他人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同时,在这段时间内,专利申请是处于保密阶段的,他人亦不知道该产品已申请了专利,所以在该专利申请公开之前,他人生产了相同产品也不负有任何侵权责任。
??? 9.专利转让合同自签字之日到专利局公告之日期间是否生效?
???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同时规定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 在实践活动中,转让合同从双方签字到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之间有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就涉及到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由于专利申请本身的特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专利局的登记、公告,以使公众了解该项专利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转让合同双方签字根据合同法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尚未公告,所以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让人(新专利权人)暂不能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如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不能阻止他人侵权等。只有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该转让合同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才是完全生效。而在此之前,该转让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因此可以说是部分生效。
?? ?10.跨部门或跨地区的侵权纠纷,怎样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调解?
???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来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 ?11.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 专利纠纷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式也不同。发生专利纠纷的,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调解、仲裁、行政处理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专利纠纷。纠纷各方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 (1)调解。涉及专利的各种纠纷,都可以在纠纷双方同意或者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方从中调停。调解可以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行政调解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 (2)仲裁。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仲裁方式一般限于专利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明确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
 ?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并且是“一锤定音”,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负有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行政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系统内的专利权属纠纷、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支付的纠纷、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励或者报酬的纠纷等,可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对于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4)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12.专利侵权诉讼的时效有多长?
??? 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专利公报已将他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公布等。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情况是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之日作为时效起算日。例如以授权公告日起算,因为专利公报公告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推定其“应当得知”的条件。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关注专利公报中的信息,及时行使自己的请求权,以免因延误时效而造成损失。
??? 13.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怎样计算损失赔偿的金额?
??? 我国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没有明确规定怎样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那么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呢?目前在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中有三种可参照的方法。
???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
 ? 以上三种计算方法,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采取按原告的损失额、被告的盈利额和参照专利权人的技术转让费作当前有关专利侵权纠纷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除以上三种方法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商定用其它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
?? ?14.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而且每次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至于检索的内容仅限于确定所请求检索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内容。若经检索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但是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有区别的,因为该报告是专利局单方面作出的,所以专利权人不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时,不能再陈述意见,也不能如同在实质审查中那样提出复审请求,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针对相同对比文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的结论不同,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为准。
 ?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一式两份。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请求人 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待受理后应缴纳检索请求费2400元。
??? 15.什么是专利保护中的“临时措施”?
??? 所谓的临时措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措施包括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保存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TRlPS协议的第50条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当有权在当事人正式提起诉讼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
 ? 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不立即加以制止,等待整个诉讼程序或者纠纷处理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行政机定生效后,才采取相应措施,极有可能会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借鉴TRIPS协议的有关内容,我国《专利法》对“临时措施”是这样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16.什么样的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